“你我本無緣,全靠我花錢。”這句調侃粉絲與“愛豆”之間關系的玩笑,卻也道破了娛樂行業飛速發展背景下粉絲經濟的內涵。
流量變現催生了粉絲經濟,各類產業鏈隨之迎來發展良機,然而粉絲內部交易背后的亂象也漸漸浮出水面。近日,不少消費者便向中新經緯客戶端反映,其通過Owhat、微店等第三方平臺購買明星周邊后遭遇付款后商家便失聯的情況。
購買周邊后商家失聯 套路如出一轍
近年來,各大視頻平臺紛紛推出競演類真人秀節目,如《偶像練習生》、《創造101》等。明星新秀們的粉絲團體日漸龐大,更是催生出了以制作、販賣明星周邊為主的產業鏈。
小唯(化名)就是隨著熱潮加入到粉絲大軍中的一員。她向中新經緯客戶端介紹,大部分較為知名的藝人都會擁有自己的粉絲組織,俗稱“站子”。“這些組織的背后可能是個人或多人,他們平時會在微博賬號中發布自己拍攝的明星照片,也會給明星做應援,有時會將自己拍攝的照片集結成冊,再制作一些周邊產品一起販賣。”小唯表示,這種自行制作的周邊和寫真集,在粉絲交易中十分常見,而交易常用的第三方平臺則為Owhat。
中新經緯客戶端了解到,OWhat是一款提供在線交易、傳播管理等服務的平臺,當紅藝人的周邊銷量能夠輕易達到數千。
然而,交易風險時有出現。小唯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自己在2018年通過Owhat購買的一款周邊產品就遭遇了商家逾期數月發貨,并最終失聯的情況。
“一個我很喜歡的站子在賣手幅等周邊產品,價格不到100元,我出于對藝人的喜歡就買了。在后續的幾個月里,對方也不時提到了商品的準備過程,給大家一種非常積極的印象。”小唯提到,在粉絲與“站子”的交易中,付款后1-2個月內發貨幾乎是“潛規則”。
然而,將近一年后,商家仍未發貨。今年1月,該商家的微博賬號已停止更新,未發商品總價值接近10萬元,商家微博的評論區充斥著粉絲們不滿的聲音:“發貨還是退款?你就這樣對待大家的信任嗎?”
“其實可能他們根本沒走,只是換了個賬號繼續追其他明星了。”小唯說,“永遠會有新的明星出現,對于他們來講也是新的商機。”
粉絲交易也會通過其他第三方平臺進行,如微店等。某歌手粉絲小林(化名)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自己曾通過微店購買一本由粉絲組織發售的明星寫真集,該組織曾公開要求所有買家在收到商品前確認收貨,并稱商品會在約一個半月后正式發出。
“這種操作雖然看起來并不公平,但在粉絲群體中已經見怪不怪。賣家給出的解釋是,只有先確認收貨他們才能提現,再用這筆錢去制作商品。”出于“入鄉隨俗”的心理,小林痛快地確認了收貨,從此開始了漫長的等待。當時,寫真集的成交量已經達到上千。
然而到了承諾發貨的時間,粉絲們卻沒有等來快遞,取而代之的則是各種延遲理由、新的發貨承諾,和一次次的爽約。最后,商家干脆關閉了微店店鋪,再無回應。
中新經緯客戶端了解得知,類似的情況并不少見,商家的態度也往往十分相似,借口和套路更是如出一轍。“在賣出商品后的前一兩個月,他們會在微博上提及商品的制作過程,吊起大家的興趣。逾期過久不發貨時,對方會以商品制作出問題,或自己太忙為借口,最后徹底失去聯系。”一位知情人士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說。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粉絲“圈內”的交易往往建立在粉絲對賣家的信任上,而在線上社交及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對粉絲組織背后負責人的真實身份通常沒有過多的了解。在交易中,商家提出“需提前確認收貨”的“不平等條約”之所以成為潛規則,也與消費者對其的盲目信任有關。
律師:商家或涉嫌合同詐騙,消費者可聯合報警
中新經緯客戶端查詢發現,黑貓投訴平臺上有關Owhat的投訴共30條,絕大部分原因為申請退款無果。許多消費者表示,自己遭遇了賣家收款后不回復、不發貨的問題,而退款發起后也無人處理。截至發稿前,Owhat方面對該平臺的有關投訴均未回復。
截圖來源:黑貓投訴官網
而黑貓上也有涉及微店商家逾期發貨、拒絕退款的投訴。
中新經緯客戶端聯系到了微店官方工作人員,對方表示,平臺方允許商家發布虛擬訂單,可以在買家付款后由商家自行更改發貨狀態,而消費者也可以自行確認收貨。相關協議規定,商家在交易結束的三個月內不可關店,超過三個月可自行關店。
微店方面表示,如收到消費者投訴,確認商家存在逾期不發貨且失聯的情況,平臺會將相關商品進行下架,如情節嚴重則會封店處理,并在接到投訴后凍結該商家的賬戶。如此時商家已自行提現關店,平臺則建議消費者報案,并表示將配合警方提供商家相關信息。
關于平臺方對交易糾紛的處理等問題,中新經緯客戶端數次撥打Owhat客服電話,均未接通;隨后中新經緯客戶端向Owhat官方郵箱發送采訪函,截至發稿前未收到回復。
對于線上交易付款后商家不發貨的問題,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若商家沒有按照約定時間發貨,則構成合同違約。如果有證據證明商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在收到消費者的貨款后失聯的,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的刑事犯罪。如遇到同一情況的消費者較多,則可以聯合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趙占領提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平臺在三種情況下,對于賣家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能提供賣家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單獨對消費者做出有利承諾;對于賣家的侵權行為明知或應知。若Owhat、微店等交易平臺存在其中情況,則需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中新經緯 作者:趙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