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落地:中小銀行納入監管新金融
5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下稱《流動性辦法》)。修訂主要內容包括:新引入3個量化指標;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銀行業以往更關注信用風險管理,隨著金融市場業務的發展,負債結構越來越復雜,流動性風險管理難度在增加,重要性十分突出。信用風險更多是單筆的、分散的,流動性風險的破壞性更大。因此,銀保監會修訂《流動性辦法》及時且必要。
中國農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高級專家劉江榮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流動性辦法》抑制了商業銀行通過過度錯配獲利的沖動,體現了去杠桿的導向。
董希淼認為,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在加強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上更加深化、細化,出臺了包括《流動性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不僅是加強商業銀行個案懲處,更要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唯有此,強監管、嚴監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
劉江榮表示,從整體上看,三個新量化指標發揮了強監管、嚴約束的作用。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
“原《流動性辦法》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读鲃有赞k法》新增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擴大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覆蓋面,提高了中小商業銀行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劉江榮說。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越強。該指標與流動性覆蓋率相比而言更加簡單、清晰,便于計算,較適合中小銀行的業務特征和監管需求,因此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
劉江榮續稱,“新增的凈穩定資金比例重點監管中長期流動性;流動性匹配率重點監管資金錯配的問題。這意味著,流動性風險監管從短期定性監管向中長期定量監管轉變。”
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凈穩定資金比例風險敏感度較高,但計算較為復雜,且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與流動性覆蓋率相同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流動性匹配率,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低,說明銀行以短期資金支持長期資產的問題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動性匹配率計算較簡單、敏感度較高、容易監測,可對潛在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
此外,《流動性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合理安排實施時間
劉江榮認為,《流動性辦法》既與國際接軌,又體現了中國特色,商業銀行也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商業銀行應該構建適合自身資產負債結構特點的流動性監測體系。
《流動性辦法》規定,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但部分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已具備一定的精細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對復雜的定量指標。為支持中小銀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滿足相關條件,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
董希淼坦言,《流動性辦法》給商業銀行預留了更多的過渡期和緩沖空間,有了更多調整和達標的時間。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具體而言,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安排實施時間。一是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采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
二是流動性匹配率暫作監測指標。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在2020年前暫作為監測指標。
三是對凈穩定資金比例不設置過渡期??紤]到該指標已具有較長的監測歷史,銀行較為熟悉,且人民銀行已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因而不對其設置過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四是賦予資產規模新增到2000億元的銀行一定的緩沖期。考慮到銀行資產規??傮w持續增長、但個別時期有所波動的情況,對于資產規模首次達到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在首次達到的當月仍可適用原監管指標。自次月起,無論資產規模是否繼續保持在2000億元以上,均應適用針對2000億元以上銀行的監管指標,即2020年前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和流動性比例,2020年后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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