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不再容易:需連續3年盈利,嚴禁高杠桿新金融
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嚴格規范金融機構主要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防止非金融企業把金融機構當做“提款機”。
對于制定《指導意見》的原因,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是當前暴露的三大問題:部分非金融企業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助長了脫實向虛和杠桿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業以非自有資金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金融機構沒有獲得真正能夠抵御風險的資本;還有少數非金融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使得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
《指導意見》實行分類監管,對金融機構股東按照類型不同實施差異化監管,明確不同的準入和資質要求:對一般性財務投資,不作過多限制;對于主要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建立規范的股東資質、資金來源真實性、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監管制度,不得對金融機構不當干預。
其中,控股股東是指持有金融機構股份超過50%或雖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投資人,主要股東是指持有金融機構股份超過5%的投資人。
《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主要規范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強化股東資質要求。
從正面清單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并且控股股東原則上還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40%、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等要求。
從負面清單看,非金融企業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杠桿投資、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不得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非金融企業,在5年內不得再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此外,還加強了對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轉讓和拍賣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業違規惡意質押、轉讓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指導意見》對企業過度投資金融機構進行了政策收縮,限制企業投資與主業關聯性不強的金融機構,防止企業過度向金融業擴張。企業入股和參股同一類型金融機構的數量限制,適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逐步加以規范。投資主體合并計算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
控制參股金融機構家數的做法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比如今年1月原銀監會下發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在入股金融機構使用的資金方面,央行發話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必須使用自有資金。近年來,一些非金融企業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甚至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金融機構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削弱。為此,《指導意見》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此前2017年4月12日,原銀監會曾經發布《關于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銀監發﹝2017)7號),提到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就曾講到股東資金來源的問題,“加強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入股資金為投資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關聯交易和交叉任職往往是非金融企業股東掏空金融機構的必由之路。針對這些問題,《指導意見》表示,須規范非金融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交叉任職行為,避免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另外,強化關聯交易監管,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當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非金融企業不得濫用控制權干預金融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不得直接或變相套取、挪用、擠占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嚴禁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規避監管。
在《指導意見》實施的分類處置問題,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充分考慮市場影響的基礎上,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對《指導意見》發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資金投資、通過不正當關聯交易投資等行為,進行規范。對于不符合要求、確需市場退出的,依法積極穩妥實施市場化退出。
【來源:澎湃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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