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涉刑原因探究:民間金融法律定性不清新金融
“非正規性”主要表現在缺少有關監管、法律法規對其沒有相應的規制。“非正式性”則使得其常常被歸類為“灰色金融地帶”,有可能面臨諸多風險。作為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種,民間融資行為自然也面臨著上述風險。
P2P網絡借貸的本質是一種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直接融資,即一種沒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介入下的資金融通行為。
盡管P2P網絡借貸中存在一個中介主體,即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但是其性質屬于撮合借貸信息,并不是我們所說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所扮演的金融中介,因而P2P網絡借貸并不屬于間接融資的范疇。
同時,從性質上來看,其可認定為一種以民間借貸為主要方式的民間金融活動,借款人為滿足其自身的融資資金需求,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尋求出借人的資金幫助;出借人以自身閑散資金進行借貸活動,滿足借款人的融資需求,同時實現閑散資金的投資利用。
行業監管體系的完善,會對行業的規范發展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以國家規范性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的監管措施,對于整個行業的發展也會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網絡借貸行業“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的監管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的業務流程、資金管理等各方面做出指示性要求,從根本上杜絕了網絡借貸市場“異化”業務模式。
但通過對有關監管文件的研讀不難發現,我國網絡借貸行業的各類監管文件僅僅是對網絡借貸應有模式的“再確認”,即將各類“異化”的業務模式予以禁止,對網貸平臺業務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環節予以規制,重點從信息披露、資金存管、備案登記三個方面做出了合規要求。
其實質在于劃定合規網貸平臺的標準,同時降低行業風險,以推動并維護我國的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但結合現階段行業現狀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該行業中被頻繁適用的現狀沒有得到改變。時至今日,仍有P2P平臺因涉嫌該罪名而被經偵介入調查。
該現象即是“一旦網貸平臺的行為逾越了監管法規劃定的范圍,就極易涉嫌刑事犯罪,從違法到犯罪缺乏必要的過渡,二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疊’,即缺乏明顯的‘量’的劃定。”盡管非合規P2P網貸業務模式并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但從行為本質上來看,其仍屬于民間金融活動不同的表現形式。
如P2P網絡借貸平臺吸收資金形成自有資金池后,再為借貸方提供貸款、將貸款人提供的貸款期限及數額進行重新錯配或拆分,再匹配借款人等等非合規業務操作,雖然我國網貸行業監管文件有著明確的禁止規定,但是并不影響該類操作的本質。
究其根本,以上現象的出現是我國對于民間金融始終缺乏明確的定性以及規制,造成其與非法集資類行為界限不明的結果,自然就進一步形成了非合規P2P業務模式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天然“親合”。
【來源:大成律師事務所 作者: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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