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資產期貨交易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新金融
近日關于某數字資產期貨交易平臺經營活動的爭議不斷,并且據傳國外比特幣期貨交易也面臨壓力,在目前數字資產期貨交易監管體系、交易機制、投資者權益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對于前述問題仍然亟待探討并解決。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數字資產期貨交易相關問題分享自己的看法。
我國期貨交易所模式
第一,許可制。我國期貨交易市場主體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投資者。具體的交易模式為: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條例》”)中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我國對于期貨交易所采取許可制,必須由專門機構批準后才可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目前已經設立的交易所包括四個: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另外,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經營范圍。對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業務均要經過期貨管理機構的許可。因此,期貨交易參與機構從事任何交易品種的交易均需經過監管部門的審批,不得擅自經營未經批準的交易品種。
第三,制度建立。《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對于期貨公司來說,則以自己名義受托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因此,為確保交易所交易穩定運作,交易所必須建立起相應的配套制度設施,并經監管部門審核,而期貨公司應與客戶簽訂權責明確的委托協議。
經營建議
通過對我國現有期貨交易模式分析,我國尚未將數字資產納入現有期貨交易體系,并且在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因此,比特幣等數字資產作為期貨交易品種仍需相關部門出臺專門的監管政策,或者取得監管部門對此出具的專門監管要求。否則,按照交易平臺現有的交易模式來看,此類交易所實際上擔任交易所和交易公司雙重角色,既包含負責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行情公布、交易運作、結算等,又實際代表投資者進行交易,與我國現有期貨監管要求相沖突。
因此,對于從事數字資產期貨交易的主體來說,一方面需要取得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另一方面在具體的經營活動上,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規范:
第一,客戶管理。《條例》及相關的交易細則均規定了期貨投資者的資格限制,數字資產交易所應當參考審查客戶資格條件、資產來源和資信狀況,評估交易風險,并且要加強客戶風險意識培養,嚴格執行客戶保證金管理制度及糾紛處理機制等。
第二,雇員管理。數字資產期貨從業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期貨交易主體運作的關鍵因素,一方面要提高雇員的期貨知識水平和執業技能、技術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內部監督,增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避免不良事件發生。
第三,風險管理。盡管目前缺乏直接的監管規范,從事數字資產期貨交易主體必須按現有的交易所和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結算與風險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比例收取客戶保證金,實行大額檢測機制,并嚴格控制交易風險等。
第四,交易規則。數字資產期貨交易主體應采取謹慎的態度對待數字貨幣期貨,建立完善的交易規則,限制杠桿水平,并要求更高額的保證金賬戶。
第五,自我管理。在尚未有證監會和交易所的監督與檢查的情況下,交易平臺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通過技術檢測手段形成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及時發現問題,避免重大風險事件的發生。
數字資產期貨交易不同于現有交易品種,監管規范仍需進一步完善,但在此之前,從業人員需盡早與政府部門溝通確認監管動態,并建立起風險控制及內部管理制度,防止社會事件爆發。
【來源:未央網】
1.砍柴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2.砍柴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砍柴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砍柴網或將追究責任;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砍柴網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