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空氣”區塊鏈項目法律責任的思考新金融
近日,有媒體爆出某幣圈大佬疑似“圈錢離場”的消息,消息的可靠性到底有多大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消息給幣圈帶來的震感無疑是最高級。經不住時間考驗的“空氣”項目一旦破發,其社會效應和法律后果也不言而喻,而參與此類項目的主體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及劃分,本文將作簡要分析。
融資行為定性
我國專門出臺針對金融市場中的融資行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如私募、證券、股票、信托、保險等都規定了較為明確的準入及審批程序,并有專門的監管部門對項目及主體進行監管,而對于“空氣”區塊鏈融資項目,一方面未經過專門的審批部門批準,另一方面項目主要成員虛構區塊鏈落地項目應用、技術路徑甚至團隊成員,以看似安全的“背書”為名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對于該行為的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認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則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符合前述條件,并且(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等,將會被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另外,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專門規定,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應當進行行政調查。
因此,對于無資質、無場景的“空氣”項目,或者“空氣幣”項目,將會面臨行政及司法機關的追究。
共同犯罪的認定及處理
前述融資行為的參與方多以團隊或組織形式,分工較為明確,因此不同主體擔任的角色并不一樣,作用也不一樣,主要包括項目籌劃、宣傳/站臺、技術服務等。
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認定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且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從犯的認定主要以其角色、實際作用來認定,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中認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并根據犯罪情節認定法律責任。
對于虛假項目提供宣傳的,《意見》中還專門規定,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行為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因此,對于為虛假項目提供宣傳的代理機構、網站、站臺人、朋友圈推送等宣傳行為將會被認定為公開宣傳。
因此,對于前述主體的在共同犯罪中的責任劃分,將會具體到在項目中的作用、獲利大小、影響范圍等進行綜合認定。
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及后果,其中《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非法集資的行政責任,若行為人被認定為非法集資且不停止該集資行為的,相關職能部門可采取如以下措施:
(1) 要求非法集資人清退資金;
(2) 責令非法集資人限期改正并對其予以警告;
(3)對于非法集資人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另外,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對集資詐騙罪相關人員的最高刑事處罰甚至可達無期徒刑。
對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意見》中認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2)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3)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將會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對于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融資的“空氣”區塊鏈項目,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來源:中倫文德 作者:陳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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