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是否屬于利息?法院:性質認定有難度金融
昨天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召開了P2P網絡借貸新聞通報會,法院表示,自去年以來,P2P平臺的相關案件開始爆發。此類案件中,由于借貸雙方彼此不清楚對方信息,送達法律文書非常困難。此外,關于平臺收取的管理服務費等多種名目的費用,其性質認定也是難點所在。
涉P2P網絡借貸糾紛案集中爆發
法院表示,隨著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閑散資金增加。當前低門檻的投資渠道較少,而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個人消費升級等催生了大量貸款需求,因此催生了P2P網絡貸款平臺,此類平臺專注于小額閑散資金與小額融資貸款需求的匹配,通過互聯網撮合借款交易。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
2015年北京市三中院轄區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開始集中爆發,到2017年達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轄區內已收案近15000件。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標的額相對較小,多數案件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還有大量案件標的額僅為一兩千元。
借貸雙方信息不明確 法律文書送達難
法院表示,有的平臺采取“多對多”的方式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資金來源于多個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資金匹配多個借款人,借貸雙方彼此都不清楚對方的信息。
由于線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見面,信息依靠平臺審查和披露,一旦進入訴訟,送達法律文書非常困難,大量案件最終選擇公告送達。加上案件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也怠于出庭。這就導致案件無法開展調解工作。此外,由于所有法律文書都采取公告送達,當事人很難直接獲取。
是否屬于利息?服務管理費性質認定有難度
三中院表示,實踐中,在出借人、平臺、借款人三方之間,基于不同的協議往往存在多種費用,借款人除了面臨利息外,還面臨平臺收取的服務費、管理費、會員費等名目的費用。
對于借款人而言,雖然每單項的費用或者利息并不違規,但各項息費加起來超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過36%的情形。
法院表示,根據法律規定,一旦借款利率超過24%,利息超過24%的部分出借人沒有索要的權利。如果利率超過36%,超過36%的部分不但出借人無權索要,借款人償還后如果反悔,也可以起訴索回。
目前在法院審理工作中,認定管理費或服務費的性質是一大難點。在確認借款人確實同意支付管理服務費的基礎上,如果管理服務費和利息加在一起不超過24%,法院一般會判決借款人償還。超過24%,法院將對個案具體分析,一旦法院將服務管理費認定為變相的“利息”,會對總利息超過24%的部分不予認可。
【來源: 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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