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迅雷內訌事件:誰在撒謊?誰在隱瞞?創投
11月28日午間,迅雷公司發布公告,稱已撤銷對迅雷大數據公司及其子公司旗下迅雷金融等業務的品牌和商標授權,并要求其全面停止對迅雷商標的任何使用。
這一公告讓人令人意外。根據公開信息,迅雷大數據公司是迅雷在2016年8月投資的企業,但在2016年12月迅雷占股已下降至28.77%,第一大股東則成為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在迅雷方面看來,其不僅失去第一大股東地位,還沒有了董事會席位,已經對子公司喪失控制。
但事件的另一方,迅雷大數據公司,在迅雷表態后迅速反擊。隨后,在過去兩天內雙方展開數輪攻訐。
然而,讓人迷惑的是,兩家均冠以“迅雷”的公司緣何會公開指責?雙方不斷透露的信息中孰真孰假,究竟誰在說謊?
疑問之一:撤銷商標是否為迅雷公司所為?
迅雷大數據公司在第一份回應中認為,撤銷商標為迅雷公司CEO陳磊個人行為,并非來自迅雷集團的公司行為。
然而,這一說法隨后遭到迅雷公司公告否認。
疑問之二:“迅雷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迅雷大數據公司口中“迅雷集團”授予的迅雷商標?
這也是此次內訌最為核心的問題。深網梳理多份公告發現,此次事件中共存在多個概念:
迅雷大數據公司: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所參股公司。截至目前,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持股為28.77%,為迅雷大數據公司第二大股東。
迅雷公司/迅雷公司董事會:其主體為在美上市的Xunlei Limited。在迅雷美股的IR網站上,迅雷介紹其CEO為陳磊,董事長為鄒勝龍。而在11月29日凌晨迅雷公司發布的董事會股東信上,陳磊、鄒勝龍也均在落款處出現。
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迅雷在國內的實際運營主體公司,同時也是迅雷大數據公司的實際注資股東。迅雷公司發布的公告,除董事會股東信外,均以該公司落款。根據工商信息,該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為武可寧。但根據迅雷對外的口徑,武可寧僅為迅雷集團副總裁。
迅雷集團:在以“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為落款的迅雷公告中,內文措辭均為“迅雷集團”。但由上述信息推論,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不能等同于迅雷集團,而應是迅雷集團的一部分。
而迅雷公司、迅雷集團與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關系究竟如何?這可從IPO時美股迅雷的VIE股權結構上可見一斑。
由圖看到,迅雷上市公司即注冊于開曼群島的Xunlei Limited,在2014年上市時,該公司共100%持有兩家公司: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迅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在華注冊的Giganology深圳有限公司。
其中,前者全資持有迅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香港),這是迅雷在香港的實體運作公司;后者對迅雷在國內的實體運作公司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協議控股。
協議內容為:1、獲得對迅雷的有效控制;2、獲得深圳迅雷的全部經濟收益,這些收益來自所提供的技術和咨詢服務,以及從Giganology深圳有限公司獲得的知識產權授權;3、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獲得排他性權利,以收購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所有股票權益。
從VIE角度上看,迅雷美股上市公司確實能對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有效控制;考慮到Xunlei Limited另一塊業務存在于香港并非大陸,幾乎可以判定,在大陸,美股迅雷公司及其董事會、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為利益共同體,不存在利益沖突。
而迅雷集團的概念,極有可能是高于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范疇的美股上市公司Xunlei Limited。
這也意味著,只要VIE結構仍然生效,迅雷大數據公司口中其商標由迅雷集團授予迅雷公司無權撤銷、迅雷上市公司并非其股東更不存在糾紛的說法,很有可能并無依據,僅僅是在混淆概念。
疑問之三:迅雷是否隱瞞對于前高級副總裁於菲的相關信息?
在迅雷公司公布的細節中,於菲在擔任迅雷法務部負責人過程中簽署了圍繞品牌授權、流量輸送的一系列不平等協議,且并未經過公司正常審批流程。
從迅雷大數據公司成立的時間看,這一系列協議簽署的時間應為2016年年底,而迅雷公司上市于2014年6月,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簽署的重要協議并未經過公司正常審批流程,這與迅雷董事會中聲稱的“一直嚴謹遵循并執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存在矛盾?
考慮到品牌授權、流量輸送均涉及到迅雷高速主要產品迅雷下載,協議履行一年后才被曝出問題,是否存在內情?
除此之外,迅雷在時間說明中稱,於菲當時為迅雷集團高級副總裁兼迅雷法務負責人、迅雷政府關系負責人,卻同時對迅雷大數據公司有非常大的控制權和利益關系。
根據公開資料,相關利益企業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最大股東是於菲,於菲個人持股達到66.67%;加上另外幾家持股公司,於菲或至少掌握了迅雷大數據公司40%的投票權和決策權。
而與此同時,迅雷占股下降至28.77%,并失去董事會席位。迅雷方面稱,對于持股占比下降、失去董事會等事宜,并不知曉,也未被告知。
然而,由于工商信息為公開信息,且上述事項牽涉公司內部業務人員、決策人員頗多,一年時間內迅雷公司“并不知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層面失職?
另一方面,根據公開資料,於菲對迅雷大數據公司的大筆持股并非謠傳,迅雷大數據公司為何對其避而不談?
疑問之四:迅雷公司單方面解約收回商標的理由是否充分?
根據迅雷方面的說法,解約是由于對迅雷大數據公司以迅雷名義進行的業務已經缺乏監督和管理的途徑。而根據媒體報道,迅雷大數據公司開展的迅雷愛交易業務,由于涉嫌微交易,曾在今年3月被相關部門叫停;而其推出的“迅雷易貸”,需要用戶先交納99或199元的定金,則極有可能觸動網貸“砍頭息”的禁令。
這在迅雷方面看來,已經“存在極大地金融風險”。如若屬實,砍斷其與迅雷品牌的關聯,是保護公司品牌的行為。
然而由于品牌授權協議已經簽署并實行一年,無論是認為協議不平等,還是懷疑對方業務有風險,目前而言,多停留于迅雷公司單方面認知;面對更具約束力的合同效力,迅雷公司的解約理由是否充足?
疑問之五:為何迅雷大數據公司要將矛頭指向“玩客幣”?
根據迅雷大數據公司的表態,其與“玩客幣”的關聯主要是因“玩客幣”誤被相關部門約談。但“玩客幣”業務實為迅雷全資子公司網心科技推出,顯然與迅雷大數據公司并無關聯。
此外,迅雷大數據公司另一個牽涉到“玩客幣”的地方,是在第一份回應中稱,陳磊收回商標,是打擊報復迅雷大數據公司不愿在陳磊開展的玩客幣違法違規活動中同流合污的單方面行為。
由此可見,至少在實質意義上看,迅雷大數據公司與迅雷公司的糾紛,與“玩客幣”關聯很小。而迅雷大數據公司即便如此,仍避開糾紛的關鍵問題,極力將矛頭指向玩客幣,是否有轉移視線、混淆視聽之嫌?
事件回顧:
【第一回合】
迅雷公司:
11月28日午間,迅雷公司今日發布公告稱,迅雷已正式撤銷迅雷金融、迅雷易貸、迅雷小游戲、迅雷愛交易等業務的品牌和商標授權,并要求其全面停止對迅雷商標的任何使用。
據悉,這一系列業務均為深圳市迅雷大數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迅雷大數據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根據迅雷的公告,迅雷大數據公司是迅雷在2016年8月投資的企業,在2016年12月迅雷占股已下降至28.77%,并失去董事會席位。
迅雷公司方面認為,自身對該公司以迅雷名義進行的業務已經缺乏監督和管理的途徑。而在財報層面,迅雷財報也從未將迅雷大數據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納入財務結果,目前也無計劃將其納入財報結果。
迅雷大數據公司:
11月28日下午,迅雷大數據公司回應稱,未收到集團任何違約通知;并直指迅雷公告“是陳磊以其同時擔任迅雷CEO之身份便利,打擊報復迅雷大數據公司不愿在陳磊開展的玩客幣違法違規活動中同流合污的單方面行為,并不是迅雷集團按照公司治理規程審慎決策后的違約表示。”
與此同時,迅雷大數據公司調轉矛頭,痛斥迅雷CEO陳磊展開的玩客幣活動沒有采用區塊鏈技術,是個頂風違反7部委文件,利用非法交易所,非法群體傳銷,變相ICO,非法集資的騙局。
【第二回合】
迅雷公司:
11月28日晚間,迅雷公司再次發布公告,否認迅雷大數據公司將首份公告歸咎于陳磊個人的說法,稱其為來自迅雷董事會指導下的行為。迅雷還稱,已向迅雷大數據公司發送了律師函,并要求其全面停止對迅雷商標的任何使用。
此外,迅雷公司還透露之所以收回商標,是因為迅雷集團經調查發現,迅雷集團與迅雷大數據公司的協議中存在多處顯失公平的項目。
迅雷大數據公司:
在迅雷公司第二份公告發出后,迅雷大數據公司再次發出回應,稱從未收到迅雷集團的任何律師函,請迅雷公司CEO陳磊停止欺騙公眾,侵犯迅雷大數據公司的利益。
此外,迅雷大數據再次試圖將矛頭指向玩客幣,稱曾受到玩客幣的牽連被約談過,并呼吁業界技術專家考察玩客幣。
【第三回合】
迅雷公司:
11月29日凌晨,迅雷公司董事會發布致全體股東信,強調會對 CEO 陳磊有著充分的信任和授權;不僅如此,針對迅雷大數據公司對玩客幣的說法,迅雷公司董事會對其澄清,并稱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與此同時,迅雷相關人士透露,迅雷是這場事件的受害者,未履行出資義務卻獲得多家公司控制權的迅雷大數據公司實控人於菲才是最大受益人。
29日下午,迅雷再次發布全員郵件,稱經公司決定,即日起暫停高級副總裁於菲在迅雷集團的一切職務。
迅雷大數據公司:
11月29日下午,迅雷大數據公司發布聲明,稱迅雷美股上市公司是注冊在開曼群島的離岸公司,根本不是迅雷大數據公司的股東,其聲明中所說與“迅雷大數據公司之間的商業糾紛”子虛烏有。
迅雷大數據方面還宣稱,迅雷大數據公司的股東之一為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迅雷網絡),其主要股東為鄒勝龍(76%),其董事會與開曼群島迅雷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兩套人員,各自獨立運作。
與此同時,迅雷大數據公司再次將爭論焦點聚焦于玩客幣之上,發布文章《九評玩客幣(一)》,稱迅雷CEO陳磊率網心公司頂風作案,違法充當玩客幣黑市交易的清結算服務商。
【第四回合】
迅雷公司:
11月29日晚間,迅雷高速再次發布公告,重申將采用法律手段收回對迅雷大數據及其子公司的品牌授權的立場。
與此同時,迅雷還在公告中表示,不要使用迅雷大數據公司旗下的金融產品,如果因為使用該公司的金融產品而導致財產和利益受損,迅雷不能承擔任何責任。
來源|騰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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