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看“放貸人條例”征求意見稿已透露了監管方向金融
現金貸監管的消息熱度持續已久,2015年8月國家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在這個時間點被重新分析解讀,其中有關現金貸監管的問題實則已經有了基調。
這一周,關于現金貸監管的消息一次次挑動著人們的神經,各類從業機構/涉及機構不太好過。最新的消息是銀監會關于網絡小貸公司的監管細則可能會在下周發布。
我們不敢妄論監管層的意思。但需要注意的是,現金貸的問題集中在了各類機構不具備放貸資質卻變相放貸的問題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再次回頭看看2015年8月我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放貸人監管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這一文件在最近兩年鮮有引起人們關注,但此時仔細來讀,其中對有關當下網絡小貸公司或者說現金貸業務監管至關重要的問題實則已經有了一些基調。
以下我們根據當年的《條例》及央行的有關說明進行整理與分析。以饗讀者。
需要說明的是,整理與分析僅供參考,一切以正式下發的文件為準。
(一)監管體制
關于監督管理體制,《條例》指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框架內,依據條例制定公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規則,并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可授權專門部門作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部門。
關于現金貸的監管,上述《條例》中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否是金穩會?11月23日晚間,財新的一則報道指出央行有關部門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名義起草了監管現金貸的政策...
上述《條例》中的專門部門是否是省地方金融監管局?11月23日,浙江全省金融工作會議上,浙江表示將要做三件事深化地方金融監督體制改革:一是建立省政府金融工作會議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步建立金融工作議事協調制度;二是省金融辦加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牌子,主要承擔地方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能;三是加快省級地方金融管理立法,研究制定《浙江省金融管理條例》。
(二)條例適用范圍
1、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即小貸公司、網絡小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擔保公司等適用這一《條例》。
2、國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這一《條例》。
3、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臺經營放貸業務的,適用這一《條例》。央行解釋稱,鑒于網絡小額貸款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與利用傳統渠道開展業務在性質上并無不同,結合2015年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因此認定上述機構及行為適用這一《條例》。
按照《條例》,關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及業務的規定,由銀監會制定監管細則。
因此,這大抵是現階段監管層出手現金貸,互金整治辦叫停批設新的互聯網小貸公司、并網傳下周發布有關文件的一個來由。
理論上,網絡小貸公司監管細則要遵循《條例》的規定,那么,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猜測,《條例》也快要發布了?
(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放貸行為
1、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采取牌照管理
央行解釋稱,一來,放貸業務是典型的金融業務,需要考慮風險防范和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二來,這也是國際慣例,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和香港等地區都對放貸業務采取牌照管理。
2、跨地域經營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
在機制上,注冊地與業務發生地要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管協作機制。
在具體的行為上,放貸人發布的廣告中應當清楚展示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編號并明確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
3、準入條件
《條例》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組織形式和名稱、高管任職條件、注冊資本要求、申請許可程序,跨區經營審批、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及解散和破產、撤銷等事項作了規定。
關于注冊資本,《條例》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萬元。
央行解釋稱,這是考慮到放貸業務的特殊性,尤其是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以自有資金放貸,需要保留一定實繳注冊資本門檻。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域差別大,注冊資本門檻不宜過高。
另外,500萬元和1000萬元的規定維持了銀監會、央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體現了政策的延續性。
就現階段的實踐來看,各地對網絡小貸公司注冊資本等條件要求較高、各不一樣,未來則將主要依據銀監會出臺的關于網絡小貸公司的監管細則。
4、業務經營范圍
非存款放貸組織主要運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
也就是說,如果最終下發的條例在此處沒有改動,那么,網絡小貸公司等仍然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入資金,例如螞蟻金服、京東金融、百度、小米等下設的幾家網絡小貸公司。
當然,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非存款類放貸機構融入資金余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上限。
另外,需要建立貸款損失撥備、貸款減免和呆賬核銷制度。
5、利率
《條例》關于利率有兩個表述,即利率與綜合有效利率,其中綜合有效率指的是包含費用在內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
關于利率,《條例》規定,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的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有關規定。
查看現階段的有關法律規定,最主要的是最高院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其對利率的規定指的是24%與36%這兩線三區的規定。
這也是目前媒體網傳現金貸利率不得高于36%這條線規定的來由。但這一利率及規定仍存問題,例如司法解釋中并沒有規定利率是不是等同于綜合有效利率等等,此處先不討論。
6、放貸人KYC能力
《條例》規定,放貸人要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在貸款發放后持續跟蹤調查貸款投向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發放貸款前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借貸書面合同應該包含的信息包括:借貸雙方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貸款金額;貸款利率及各項費用;綜合有效利率;貸款期限及發放日期;借款用途;放貸和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債務催收和爭議解決方式;保證或抵押、質押條款;提前償還條款;合同簽訂日期。
關于現金貸業務主體(如果是網絡小貸公司),上述規定的放貸人對借款人的適當性審查等規定理應遵守。
7、關于掠奪性貸款
《條例》規定,不得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掠奪性貸款是現金貸廣受弊病的一點,但《條例》實則已經有相關規定,從事現金貸業務的主體(如果是網絡小貸公司)應該遵守這種規定。
8、關于信息披露
放貸人要按照規定向借款人提供相關信息,進行風險提示。
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相關宣傳資料、互聯網站中公告其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水平、收費項目和標準、綜合有效利率及其他相關信息,應當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向借款人說明其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綜合有效利率及其他主要條款,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現階段,現金貸另外一個廣受詬病的點是高利率、費率復雜、信息不透明,而實際上,上述規定中已經對放貸人的信息披露要素做出了規定,現金貸業務主體(如果是網絡小貸公司)應該遵守。
9、關于催收
關于還款與催收,《條例》規定要以合法、適當方式為逾期借款人提供還款提醒服務。
如果采用外包方式進行債務催收,應當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不得約定僅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傭金;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
關于不當催收,《條例》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來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使用誤導、欺詐、虛假陳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償債務;
——向公眾公布拒絕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
——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關于非存款放貸組織的催收,尤其是催收外包業務,就上述表述看,與銀行信用卡催收的規定一致,體現了監管的一種一致性與公平性。但我國的催收行業本身存在一些問題,此處暫不討論。
10、關于信息保護與共享
對于在工作中獲取的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個人信息,放貸人應予以保密。否則可能會受到懲罰,如公安部等。
另外,《條例》稱放貸人需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市場化征信機構。
現階段,我國的征信體系不太完善已然無需多說,實際上,現金貸業務發展中出現諸多問題的一個原因也是征信體系沒跟上。
《條例》對放貸人信貸信息上報、共享提出了要求,另外,其實早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就對信息上報做了規定。《指導意見》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不過就實踐來看,這一工作開展得不太突出,未來這將是一個工作重點。現金貸的業務主體(如果是網絡小貸公司等)應該也會有相關的規定。
以上是我們整理和簡要分析的內容。
關于《條例》出臺的必要性,其實央行此前也進行了解釋說明。
央行稱,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信貸市場層次也不斷豐富。現階段,除傳統的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外,各類非存款類貸款組織的放貸活動和民間借貸活動比較活躍,構成了我國信貸市場的重要部分,豐富了我國信貸市場層次。為了促進信貸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為,公平保護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
從整體來看,監管層希望完善多層次的信貸市場,發展普惠金融。央行解釋稱,現階段,我國信貸體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貸資源配置不平衡,針對小微企業、“三農”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務還存在短板。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重要組成部分,需要進一步規范發展,更好發揮積極作用。從國際經驗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定位于“小額、短期、分散”這一細分市場,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時,央行也明確表示要開正門、堵邪路。央行表示,現階段,各地民間融資活動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社會資金脫實向虛,民間融資中介化趨勢明顯,大量以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的機構缺乏有效監管,民間融資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因此,有必要開正門、堵邪路,對各類不吸收存款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和個人納入統一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加大非法放貸活動查處力度,形成正面激勵與負面威懾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民間融資浮出水面、陽光運行,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為更有效地規范民間融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建立長效機制和制度基礎。
最后,《條例》的出臺有利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央行的解釋是,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必要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為的監管,從借貸合同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息計算、禁止捆綁搭售、貸款廣告、債務催收、禁止掠奪性放貸和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全面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商業行為,明確行為底線,平衡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防止放貸業務涉暴涉黑,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可以看出的是,監管層早就看透了市場,現金貸不管如何變化,本質并沒有變,未來的監管,也很大程度上將延續已有的監管基調。
【來源:清流Clu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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