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等來了遲到的正義,然后呢?水煮娛
昨天上午,在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后21年,最高法再審改判其無罪。遲到了7890天的正義終于到來,然后呢?除了為聶樹斌洗雪冤屈,我們還應該從中思考什么?
▌聶樹斌案的四個關鍵時間點 ▌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縣人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當時的聶樹斌還未滿21周歲。
2005年1月17日,曾犯下多起強奸殺人案的王書金在河南被警方控制,主動供稱曾在石家莊西郊方臺村附近玉米地內強奸、殺害一名青年女性(即聶樹斌案的真兇)。此時,距離聶樹斌被槍決已近10年。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此后,復查期限經歷4次延長,翻案一度近乎無望。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時年21歲的聶樹斌含冤而死,21年后沉冤昭雪。
▌案情的兩大關鍵點 ▌
聶樹斌殺人證據不充分
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是聶樹斌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其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都不能確認。并且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訊問筆錄、案發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和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均缺失。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關于辦案程序的正當性存在疑問
一是審訊過程中是否存在嚴刑逼供。聶樹斌母親透露,聶樹斌曾告訴其一審辯護律師張景和,自己因為別打而認罪。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期間,張景和作證稱自己觀察認為聶樹斌智力正常,未見其身上有傷,聶樹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訊逼供的情況。而在山東高院復查期間,經了解,張景和因腦中風喪失語言功能,無法作證。當年與聶樹斌關在同一看守所的紀會謙證詞表示,其與聶樹斌一同關在看守所105監號,經常聊天,聶樹斌曾向其表示曾經遭到刑訊逼供。對此,山東高院負責人表示:“經我院調取聶樹斌和紀會謙在石家莊市看守所羈押原始記錄,證實紀會謙與聶樹斌在不同監室羈押。紀會謙指稱聶樹斌被刑訊,無證據證明。”
二是公安機關是否違反法定程序。聶樹斌當年9月23日被抓獲,28日才開始有訊問筆錄,其間的訊問筆錄缺失。按照規定,預審前的破案階段就應該有被告人筆錄。另外訊問筆錄的日期標注混亂,頁碼涂改嚴重。現場筆錄形成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一人簽字且無見證人。并且,卷宗里《驗明正身筆錄》上的簽名并非聶樹斌所簽。但相應簽名上的指印均系聶樹斌本人所留。聶樹斌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著程序等方面許多瑕疵,公安機關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也始終是一大關注點。
在得知聶樹斌被改判無罪的結果后,聶樹斌父親與姐姐大哭
▌這樣的“聶樹斌”不止一個 ▌
無罪的聶樹斌被判處死刑,而沉冤得以昭雪之時,已是執行槍決后的第21年。無辜的21歲青年被處死,聶樹斌案無疑是冤案中最受關注的一例。然而回顧近些年的歷史,蒙冤受刑的絕對不止聶樹斌一個。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女子被強奸殺害。呼格吉勒圖發現后報案,公安機關認定其是兇手。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呼格吉勒圖無效,于同年6月10日被執行死刑。2005年殺人嫌疑犯趙志紅落網,并供述自己曾經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殺害了一名女性,是呼格案的真兇。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后啟動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
滕興善“殺人碎尸”案
滕興善是湖南麻陽縣高村鎮馬蘭村的農民,1987年,因“殺人碎尸”,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1988年10月26日,滕興善被檢察機關起訴;同年12月13日,滕興善一審被判處死刑。
1993年,案件被害人石小榮,返回貴州老家,被害人“復活”。她輾轉向滕的家人表示,自己確實不認識滕興善,更談不上與他有“曖昧關系” 。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滕興善故意殺人案做出再審判決,滕興善被宣告無罪。彼時,距離滕興善被槍決已逾16年。
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在玉的家人懷疑其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后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
趙作海案與佘祥林案如出一轍。趙作海于1999年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后發現一具無頭尸體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宣告趙作海無罪。
▌昭雪過后的追問 ▌
怎樣才能進行有效的問責?
除了宣布聶樹斌無罪,更重要的是對當時造成冤案的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問責,只有這樣,才能夠給死者及其家屬一個交代。有效的問責,不是對部分人員停職的草草了事,而是應該刨根問底,追究所有涉案人員的責任,對瀆職、濫用權力等行為進行嚴厲的懲處,對日后的辦案提供警示,嚴格要求案件的明確記錄和信息公開。并且,還應該就此格外重視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問責體系。
21年,糾錯為何這么難?
縱觀聶樹斌案,最使人憤慨的或許不僅僅是一個20出頭的小伙子因為誤判而失去年輕的生命,更是因為讓法院承認誤判的事實、糾正曾經的錯誤太過艱難。中國著名法學教授何家弘先生指出,聶樹斌一案揭示了我國錯案救濟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也堪稱“人性惡”的全景展現。一方面,我國的錯案復查和再審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不夠合理和不夠明確之處,錯案復查的主體和程序也存在自查自糾和暗箱操作之弊。另一方面,聶案的復查過程也讓我們看到了糾錯背后的利益糾葛和驅動、個體和群體行為之陰暗以及瀆職行為的泛濫。對于冤案如何處理必須建立一套明確的標準。
聶樹斌母親哭倒在兒子墳頭
如何吸取教訓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聶樹斌蒙冤而死,21年前就已被槍決的他聽不到如今最高法的無罪判決宣告。但是糾錯是必要的,通過糾錯來促進中國司法的進步才是聶樹斌案對于今天的最重要的意義。除了關注其國家賠償、責任追究等“后事”,更要督促現行司法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最終進一步提升中國司法的“公開、公平、公正”。并且對于執法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必須得到重視。這是對于冤死亡靈的告慰,更是對于法律的敬畏、對生命的尊重、對正義的恪守。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新聞、百度百科、鳳凰網、每日人物:《7890天,證明聶樹斌無罪的時間》、何家弘:《聶樹斌案為啥這么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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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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