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發布:12條禁令變13條專欄
/ 網貸天眼 / 2016-08-24 17:48
(文/張天華)8月24日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聯網處副處長徐強、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涉眾經濟犯罪偵查處副處長范魯寧、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信息服務管理局金融信息處副處長付中華出席了發布會。業內翹首以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爐。
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七條,綱領主要可分為六大點: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使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題的責任。“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網貸機構的監管。三是明確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規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線。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和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六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周引發行業大討論的借款余額上限要求在辦法中有提到,但是具體數額暫時不清晰,同時辦法給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進行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工作。
與此同時辦法出臺并確定了網絡借貸業務模式,除了早前談到的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片外,還直接叫停了類資產證券化的債權包打包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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