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融網與融360的公堂之戰,互聯網評級首個判例將出金融
近日,隨著短融網與融360的對簿公堂,互聯網評級的首個判例或將最終推出。本文對一些信息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根據《法制晚報》報道如下:
“近日,國內首個互聯網金融評級糾紛訴之公堂——短融網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融360在《第二期網貸評級報告》中,將其評為“C-”級,并給出了“投資需要特別謹慎”的意見。
業內人士預測,這一案件的結果,很大程度上會成為互聯網評級的首個判例,也將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1、針對于此,《法制晚報》撰文展現了雙方觀點交鋒:
“針對評級現象,我國并非無法可依。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短融網代表律師肖颯認為,融360與一些評定對象之間存在合作關系,所以這一結果并不公允。
對P2P模式研究較早的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互聯網金融千人會創始會長黃震則認為,融360及類似的社會機構來做P2P評級評價并沒有問題,“按照民商事法的原則,法無明文禁止即是許可、即是準入、即是自由。”
同時,也有融360 的支持方認為,互聯網金融作為全新的領域,其評級評價目前沒有規范的管理辦法,也沒有資質管理。同時,當前的P2P亂象層出,在行政監管明確之前,以評級為代表的社會監督評價體系能夠對行業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同時,也能為大眾的投資行為起到一定的參考。
目前,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而法學專家卻看到了這一案件背后很強的判例意義。
近年來,P2P已經快速成為中國金融領域不可忽視的一只新興力量,擁有平臺近3000家,累計成交量破萬億元,線上線下涉及投資人數千萬。但是由于缺乏監督和管理,P2P還屬于自發生長階段,平臺質量、風控水平層次不齊,自融、跑路現象層出不窮。
融360、網貸之家、網貸天眼為代表的一些第三方平臺開始定期發布一些行業報告,并依據數據和模型對主要的P2P平臺進行跟蹤評定。以社科院為代表的學術機構,以及一些媒體都加入到網貸評級細分領域。這一類的第三方報告到了一定的社會監督作用,并對大眾的投資行為提供了參考信息。
但另一方面,也有網貸平臺反映,一些評級機構不夠專業、與部分評定對象存在合作關系,有失公允,甚至有些機構存在勒索收費的行為。
事實上,網貸平臺與評級方一直矛盾不斷。今年年初,擁有資本市場評級資質的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簡稱大公國際)發布了266個網貸平臺黑名單和676個網貸平臺預警名單,足足占據了P2P行業將近一半的公司。陸金所在被列入預警名單后,3月份被列入了黑名單。當時,陸金所也發聲明指大公國際“惡意中傷”。
2、法律人士:商譽權、評論權、大眾知情權,孰輕孰重?
上述事件不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內受到廣泛關注,法學界對此案例也頗感興趣。
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要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堅持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結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機制和保障機制,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培育公平競爭和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該意見明確提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即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
據自媒體P2P評論的撰文如下: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競爭法專家丁亮認為,短融網的起訴是基于公司享有的商譽權和公平競爭權,融360則擁有“公證評論權”。所謂“公正評論權”又稱“誠實評論”,其條件有四:一、評論的事項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二、有可靠的事實來源(包括報章的報道);三、立場應當公正(但不一定客觀);四、沒有惡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誹謗性的評論,也不應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他認為此案件中還隱藏了另外一項不容忽視的權利——大眾投資者的知情權。
無論是從宣傳方式、目標人群、以及募集門檻上看,P2P都具備著濃厚的公募氣質。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公募金融產品的推介方式、投資范圍、以及信披義務都有嚴格規定,但目前大多數P2P公司卻對產品真實投向、運作情況、風險提示并不到位。監管措施尚未出臺,專業評級機構也尚未推出相關產品,這些自發出現的網貸評級,在實際上對大眾起到了指引功能,階段性地保護了大眾的知情權。”
3、評級的未來
據不完全統計,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目前存在十多家評級報告,其中以第三方平臺、高校院所、媒體為主。僅以融360的《網貸評級報告》的傳播力度舉例,百度搜索引擎的查詢結果顯示,在該《報告》發布后的一周內,就有多家媒體對其進行了上百次的引用。
而從監管上看,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大分支,我國現行的政策對這一領域實際上是肯定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從而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這是首次從政策層面強調了互聯網金融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預示了將會有更多傳統評級機構的進入。
目前在“準入資質”上尚未明確規定,同時也并未否定“資質以外”評級行為的合法性。這與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一直表現出創新、變革金融體系,以市場為主導的思路一致。
對于一個新興而自由的行業而言,采集數據并據此進行評級的難度非常大。從保護評級業的發展角度而言,任何一種評級方法都具有其優點和局限。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黃國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只要依據的是公開的數據、按照同樣的標準,且標準是公開透明的,對被評級對象是一視同仁的,評價結果也可以倒推、回溯,那么評級機構就不應該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相對于目前中國網貸的規模,目前的評級市場還需要繼續鼓勵發展。至于,誰家的準確可信,應該交給市場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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