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變行賄,騰訊反腐緣何劇情大逆轉?自媒體
文/李俊慧
騰訊內部反腐的劇情似乎出現重大逆轉。
今年7月,網上傳出“阿里巴巴集團副總裁劉春寧于6月22日被深圳警方帶走”,隨后,騰訊官方通報了一起內部嚴重違規事件,因多名在線視頻相關業務員工存在貪污受賄行為,公司已向警方報案。
如今,當初這兩起看似不相關的案件,似乎是緊密相連的。
日前,騰訊此前披露的多名視頻業務員工涉嫌貪污案件正式開庭。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四名與騰訊相關的人員涉嫌職務侵占騰訊公司數百萬資金案,于昨日(10月28日)在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名騰訊前員工曝出,職務侵占的背后實則是在提取灰色的“公關費”。
從“侵占”到“公關”(行賄),由騰訊內部反腐引發的刑事案件,案情似乎出現了重大逆轉。
據報道,涉案員工岳雨在接受調查之時曾承認了部分侵占事實。不過此后開始翻供,曝出了隱秘的套取途徑,并非員工個人侵占,而正是公司默許的公關費提取路徑,這些套取出來的錢,正是流向了一個又一個的“公關”對象,幫公司以低成本辦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推廣活動。
岳雨表示,公司默許通過第三方公司走賬套取費用,用來公關。而香港《now新聞臺》的報道則稱,岳雨表示這個做法獲高層默認是公司商業模式,更指主席馬化騰及總裁劉熾平都均知悉。
那么,如果涉案員工所述屬實,對于這部分資金還能否認定為職務侵占?而騰訊高層對此知悉或默許,是否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侵占變行賄,涉案員工會否被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另一涉案員工樊丹稱,她曾與電視臺談廣告,被對方報出一秒鐘幾萬塊的天價,在這樣的情況下,岳雨讓她找到欄目的獨立制片人,該制片人同意了私下的合作,其個人每年收取14萬元。雙方合作兩年,對方收取了28萬元。
顯然,根據涉案員工岳雨和樊丹的兩人供述,基本可以認定所謂通過走賬提取公關費的做法是客觀存在的,只是金額多少尚不可知。
根據《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顯然,要構成職務侵占罪,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必須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但是,如果涉案當事人供述屬實的話,其被指控侵占的金額中,有部分按照公司要求或經公司同意,用于了“業務公關”(行賄),那么,此部分金額就不宜再認定為其個人非法侵占的金額。
關于“行賄”,根據行賄對象不同,我國《刑法》有兩個罪名與“行賄”相關,分別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行賄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簡單說,不論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還是“行賄罪”,其主觀上必須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客觀上必須給相關人員以“財物、回扣或手續費”。
具體到本案而言,涉案員工樊丹供述表明,為了替公司節省“一秒鐘幾萬塊”天價廣告費或合作費,他們選擇與欄目制片人“私下”合作,通過給制片人個人費用,省去了公開的廣告費。顯然,這種做法已涉嫌構成“行賄”等相關罪名。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行賄案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單位行賄案件,受委托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涉案員工之所以如實供述或披露合作“潛規則”,其實更多是為了“自救”,一來可以減少職務侵占金額認定,為自己爭取較低的刑罰;二來對于所涉“行賄”案件,也有機會獲得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潛規則”曝光,騰訊高管能否免予刑責?
客觀上來講,涉案員工披露的手法顯然是“經濟實惠”的,能給公司省去大筆廣告費支出。
而對于他們用于“公關”的費用支出,不論是直接予以現金或轉賬支付,抑或是購買奢侈品、禮品予以贈送,最終是構成“行賄罪”,還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則要看受賄對象的身份,如果受賄對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行賄罪”,否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而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規定,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而就本案視頻業務公關對象所在的電視行業來看,大多數電視臺是事業單位,部分欄目是外包性質的,因此,騰訊公司及涉案員工不排除都涉嫌兩個行賄相關的罪名。
但是,不論是“行賄罪”,還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如果屬于單位犯罪的話,除去對單位處以罰金外,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那么,如果涉案員工岳雨供述指稱“主席馬化騰及總裁劉熾平都均知悉”,是否意味著馬化騰或劉熾平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主管人員主要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等。但上述單位的主管人員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其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所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行為融為一體,成為單位犯罪行為組成部分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簡單說,在本案中,相較馬化騰或劉熾平而言,跳槽阿里巴巴出任副總裁前,劉春寧任騰訊在線視頻事業部總經理,作為視頻業務分管領導,在可能涉嫌向合作伙伴“行賄”的過程中,劉春寧似乎更可能起直接的“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成為行賄案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這或許也是,岳雨等涉案員工早在2014年就被警方陸續帶走,而劉春寧則是在一年后,直到今年6月才被帶走的關鍵所在。
騰訊在《關于岳雨等人涉嫌侵占騰訊公司財產的說明》中指出,“本案的核心,是岳雨等人虛構、夸大對外合作,誘使騰訊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署合同協議,并把大量合同費用轉為個人所有。這些錢款去向包括購車、購房、出國自駕游等。本案昨天已開庭審理,其他被告人都證實以上事實,并當庭認罪。他們都指出岳雨是本案關鍵人,涉案合同資金的套現均需得到岳雨授意。”
雖然只字未提劉春寧,但開弓沒有回頭箭,劉春寧已無法從中輕易“抽身”。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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